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涉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凡涉爆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一般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成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為期不少于一個半月,使用推薦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訓班。
3、爆破員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于1個月的爆破員培訓班。
4、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于半個月的培訓班。
5、隧道爆破員必須是雙證(行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上崗。
6、涉爆持證人員必須按時參加證件年審,對年審不合格的,調離工作崗位。
7、涉爆人員除按時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培訓、證件年審外,本單位應每年制定培訓計劃,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強化培訓。
8、涉爆人員要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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