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需要,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重慶市行政轄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樓、綜合樓等除外)。
第三條 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設施設計和施工除符合本設計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范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設計要求
第四條 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設施應獨立設置,且每棟建筑塔樓應設置不少于1根壓縮空氣泡沫豎管。
第五條 50米以上每層消防電梯前室內應設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應采用雙出口,栓口直徑應為65mm,箱內應配置水帶。
第六條 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設施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徑不應小于65mm。
第七條 壓縮空氣泡沫豎管管徑不宜小于80mm,管道頂部應設放氣閥,底部設排空閥。
第三章 施工要求
第八條 壓縮空氣泡沫豎管應采用內外壁鍍鋅無縫鋼管,溝槽式連接(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
第九條 泡沫消火栓箱體和管道應涂成泡沫管道專用的黃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公布前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高層建筑,可不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解釋。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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