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工區要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保險期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及時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第三條 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第四條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由計財部門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
第五條 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第六條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
第七條 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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