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吊車指揮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證,上崗作業。
二、吊車指揮懂得機械性能,指揮時應站在能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使用國標統一信號,并做到準確、清楚、笛聲響亮。
三、80T以上的設備和物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四、嚴禁任何人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五、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防銷子脫滑,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六、起重機起吊物件應交互捻制的鋼絲繩(安全系數30.1.6-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腐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表30.1.6-2), 鋼絲繩表面現象降低載標準(表30.1.6-3)。
七、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八、選用卡環不得超載使用,卡環的允許荷載查表。
九、滑輪必須經常潤滑,不準超載(不同規格的滑輪允許荷載查表),滑輪磨損嚴重,有裂紋應報廢,不允許補焊使用。
十、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符合規定,上繩卡時一定要將螺栓擰緊,將鋼絲繩壓偏1/3-1/4,在最后一個繩卡后面約500MM處將鋼絲繩放出一個“安全彎”,以便發現鋼絲繩是否滑動。
十一、起吊的構件應事先了解其準確重量,選用合適的吊索,嚴禁盲目起吊。
十二、起吊構件或鋼筋骨架,起吊綁扎位置,根據構件或鋼筋骨架的形狀、斷面、長度、配筋部位確定,必須找好重心。
十三、起吊時應先將吊物離地面0.5M左右,確認穩妥后再起吊,起吊旋轉半徑下不準有人停留在作業。
十四、禁止將吊物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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