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本市所有施工現場均適用本規定。
3.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4.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應共同作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