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可以說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迅猛的增加,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卻遠遠不足,安監人員縱使是一名出色的行家里手,在面對幾百家的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時,,能夠做到一家一家地地毯式、拉網式排查事故隱患嗎?往往只能是蜻蜓點水、走馬觀花,實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必須下決心改變以往的檢查方式,充分發揮專家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突出作用,要以鐵的制度,建立健全專家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檢查的實效。
一是以鐵的制度,固定安全生產專家查隱患促整改工作機制。正如總局領導強調的,我們要把主要由專家查隱患,作為一種制度固定下來,像煤礦安全生產“雙七條”一樣,定幾條硬杠杠,鐵制度,剛執行,真落實,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暗查暗訪的水平和效能。制定規范性文件,最好以總局令的形式,明確安監部門的檢查要點,要求各級安監部門檢查時,必須實行專家查隱患。以鐵的制度,將安全生產專家查隱患促整改工作機制固定下來。
二是以鐵的制度,明確安監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職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當然也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安監部門在是組織、督促和指導企業進行查報隱患;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而不能認為安監部門是具體負責排查企業的事故隱患的。筆者建議,在此基礎上,應以鐵的制度,進一步明確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實行安監部門查管理,專家查隱患的檢查方式。
三是以鐵的制度,嚴明專家遴選機制。依靠專家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這就顯示專家的突出作用,“專家”的專業素養、實踐能力等方面的個人因素,往往決定著檢查的效果,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專家遴選機制,從專業、工作經歷及年限、職稱、選拔的程序等方面,嚴格規范專家的選拔,確保專家的“含金量”。
四是以鐵的制度,規范專家任用機制。專家的主觀能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檢查的效果,這就必須建立專家任用及獎懲機制。一方面,明確規定專家在檢查中的具體職責,并明確實行“自愿的原則”,一旦被聘為專家,自愿接受、履行相關檢查工作職責和任務。另一方面,對完成任務的專家,給予一定的報酬,對消極怠工的專家,給予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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