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從業人員發生事故。這是一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從理論上講,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生產經營活動場所都存在危險因素,只是有的相對小一點,有的比較嚴重。只有比較嚴重的危險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論在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一方面安全警示過多,沒有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亂。因此,法律規定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講的較大危險因素,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危險性也不同,具體什么樣的危險因素屬于較大危險因素,什么樣的危險因素是一般危險因素,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安全警示必須明顯,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警示,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如果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隨意設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對于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顏色等,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標志時,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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