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投入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基礎和保障,是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安監總局聯合頒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切實發揮安全投入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近期,我局專門組織人員對部分企業安全投入情況進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及有關意見建議報告如下:
一、調研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中,我們共對23家非煤礦山企業、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投入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了解,主要采取聽匯報、查看帳目及座談討論的辦法,并著重突出以下幾個環節進行調研:一是企業決策層對安全投入的認識和態度是否到位;二是企業實際安全投入提取、使用與《辦法》的規定要求是否相符;三是當前企業安全投入中急需解決的困難和問題。
從調查了解的情況看,目前企業在安全投入上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足額甚至超額提取。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企業決策層對安全生產投入認識比較到位,企業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了較為嚴格的投入制度,安全投入費用做到了按月提取,專款專用。如濟南鋼城礦業有限公司、濟南裕興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安全投入提取比例達到年銷售收入的7%和4%,大大超過《辦法》的規定。
二是足額提取但未使用。這類企業以股份合作制企業為主,由于企業經費采取包干的辦法,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只能將安全投入費用作為應對突發事故的不時之需。如濟南化幸化工集團經貿有限公司,2006年劇毒化學品銷售收入512萬元,2007年1月按1%比例提取費用5萬元一次到位,但截止2007年6月份,其安全費用并未使用。
三是提取不足甚至不提取。在調查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在安全費用提取上不執行規定的問題比較突出,在調研的7家中小非煤礦山、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中提取安全費用遠低于相關行業提取費用的標準額度,有2家企業甚至沒有提取。
二、 企業安全投入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在對23家相關企業的調查發現中,嚴格按《辦法》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有7家企業,只占調查企業總數的32.8%。企業不能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的原因,通過分析歸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企業對安全投入重視不夠。盡管近年來,管注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日漸濃厚,多數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經濟效益第一的觀念并未從根本上發生轉變,部分企業隱患多多,企業決策層卻熟視無睹,安全生產上僥幸心理還普遍存在,其直接表現為在安全投入上“省”、“拖”、“湊”;另一方面,當前高危行業領域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中小企業微利虧損,更加劇了在安全投入上的捉襟見肘。
二是企業業績考核導致費用不提取。調研中發現,由于安全投入費用計入成本,一些國有控股企業出于業績考核的壓力,基本不提取。如濟南普利思礦泉水有限公司為市自來水公司控股企業,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后,成本會因此增加,直接關系到利潤上繳,面對以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及與職工工資資金掛鉤的壓力,企業領導只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包括安全投入在內的生產成本。
三是“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突出。調查中發現,有3家個體、私營企業,除缺乏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外,還沒有專職的財務人員,通常是招聘一個兼職會計,不定期地給企業做帳,由于企業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在安全費用提取上存在“無人管”的問題;另外,多數企業財務和安全管理部門溝通銜接不暢,尤其是財務人員面對企業內部名目繁多的列支,很難辨識出哪些支出需要列支在安全費用中,既存在該列支的沒有列支,不該列支的被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掉的情況,“不會管”的問題普遍存在。
四是《辦法》中還有不明確、不完善的地方。如《辦法》規定了各類企業提取比例,但沒有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比例,因此,企業只要按比例提取安全費用,用多用少都不違規;另一方面,對企業留存的安全費用沒有做出相應的處理規定,一些企業如大型礦山開采企業安全建設項目一次性投入較大,當年安全投入費用不能滿足需要,需要累加幾年的安全投入,但稅務部門規定安全投入費用剩余部分不能留轉,但對節余安全費用如何處理《辦法》并未明確;此外,《辦法》雖然規定了安全費用科目,但在實際操作中仍顯籠統,造成企業與稅務部門理解上的偏差,但實際情況是:一方面,一些企業生產工藝改進和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既可以提高生效率,又可以大大提高安全系數,其結果是相輔相成,依據《辦法》很難界定區分,目前稅務部門規定只要企業投入變成固定資產的一律不視為安全投入,造成部分企業實際安全投入要遠高于列入成本的安全費用。另一方面,少數企業把一些生產設施建設列入安全費用中,卻減少應有的安全投入,造成了監督監監管上的難度。
此外,近年來,在安全生產投入監管上還存在不少盲點和漏洞,也是造成企業安全投入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重要原因。客觀上講,各類執法檢查隊伍素質結構不合理,缺乏相應的財務、審計知識,沒有把安全投入作為經常性執法檢查的必選課目;從主觀上講,還沒有把安全投入問題作為隱患來對待,重硬件輕軟件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三、 對加強安全投入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標是經濟效益,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一般不能直接帶來經濟效益。因此,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不能僅僅靠企業自己的意愿,必須有企業以外的影響和約束,并運用經濟杠桿來調動企業進行安全投入。但從調研的情況看,企業安全投入方面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安全投入的質量和效益,必須切實加以解決: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強化企業安全投入的自覺意識。安全投入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共同構成安全生產五要素,而且其作用發揮最為直接。安全投入的重要性,概括地說,它是企業生存、發展、興旺的大問題。要扭轉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企業必須執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加大安全投入,以實現本質安全。因此,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要共同加大對安全投入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加強《辦法》的學習宣貫,不斷強化企業加強安全投入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企業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基建、技改、科研攻關、救援等方面安全投入的自覺性。
二是健全法規、強化稽查,推動企業安全投入的法制化、規范化。《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山東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以及勞動保護投入和安全培訓投入,都作了明確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安全生產投入應該是誰經營、誰投資、誰負責的問題。因此,應針對《辦法》存在的安全投入界定不明確及無使用額度規定、無節余費用處理規定等問題,進一步由安監、財政和稅務部門共同進行修訂完善。同時,補充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的懲處規定,不斷加大財務審計和執法力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并且處罰的金額應大于治理隱患所需資金。處罰所得款應實行專項管理,并在有效的監督機制下用于隱患治理。
三是完善投入機制,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在稅收、信貸等方面,對企業采用先進工藝裝備、加強事故隱患治理和防止職業危害方面應給予支持,促使和鼓勵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方面資金投入。一是給予安全生產設施裝備的貸款支持,幫助企業加強技術改造,完善安全生產設施。二是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盡可能給予財政和稅收扶持,或是階段性的扶持優惠政策。特別是對困難企業進行安全設備、技術改造和隱患治理,使企業加快技術更新,保障安全生產。三是支持困難行業和企業要有治理安全隱患的政策措施,并嚴格依法執行。同時,擴大安全費用制度的覆蓋面,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安全費用制度運用到整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領域。同時,設立政府“安全生產專項基金”,幫助那些確實無力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專款專用于急需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建立健全一種政府企業良性互動的投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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