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制度要求加強法制建設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社會主義國家,要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法制建設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建國伊始,為了與經濟建設同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我國政府就著手法制建設,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先后頒布了《憲法》、《選舉法》。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奠定了基礎。
在鄧小平時代,形成了鄧小平法制思想。主要內容是,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作為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強民主政治建設,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十六大上都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方略。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一直受國家領導人的重視
1952年,毛澤東主席在對勞動部的工作報告作批示時明確指出:“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記或稍加忽視后一方面,那是錯誤的。”劉少奇同志也曾在《我國過渡時期的基本特點是什么呢?》一文中強調指出:“應當切實加強對于生產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工作。” 20世紀90年代江澤民同志提出“隱患險于明火,搶險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作了兩次重要講話,其中三處講到安全生產工作。溫家寶總理也說過,企業要符合安全條件才能生產。國家為了加強安全生產,曾經先后制定并頒布了《勞動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沒有一部統領性的安全法律法規
美國20世紀初至30年代末,由于職業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嚴重,引發了突出的社會矛盾;為了緩解社會矛盾,美國政府加強了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工作。1969年頒布了第一部礦山業安全衛生法律《礦山安全衛生法》,該法明確了雇主在防止人員傷亡和控制職業危害等方面的責任,以及礦工在保護個人安全與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法國在1936年就頒布了《勞動法》。規定企業主是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將追究企業主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其法律體系完整,具體且操作性強。又如澳大利亞,由于1998年維多利亞州發生一起液化石油氣泄露大爆炸事故后,政府就制定了一個強制性的重大事故控制法規。
中國已加入WTO,要和世界接軌,立法也應跟上。
改革開放后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
十一屆三中全會做出改革開放決策,全黨工作重點從“人際斗爭”轉到“經濟建設”上來,全國的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但是到20世紀90年代,事故頻發,1994年工傷死亡人數達到20315人。以后開始下降,2000年已下降到11681人,平均每年減少死亡約1500人,年平均降幅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趨勢停止,當年增至12554,增幅也在7%左右,2002年共發生各類事故1073434起,死亡人數139393人,發展趨勢驚人。國務院采取了加強法制建設的重大舉措,明確提出要加強安全生產立法進程。下圖為1993—2002年工傷事故死亡人數變化情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自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引入了競爭的機制以后,我國的安全生產也出現了新問題,新特點。這也要求我們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
1.隨著改革開放,外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辦廠,使得境內的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他們主要是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伙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這些私有小企業(如小加工廠、小礦山、小作坊)他們生產工藝簡單,技術落后,有許多根本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往往不發生事故則已,一發生事故就是群死群傷。還有那些集體企業,合伙企業以及股份制企業,由于在市場經濟競爭中,重生產輕安全,抓產量松安全,導致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非國有企業的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生產事故死亡的70%左右。對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和處罰依據;因為許多安全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的。
2.現在我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安全生產的投入嚴重不足,安全生產所需的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行,安全性能下降,抗災害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抗御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達40多億元。許多小企業、私人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只追求利潤最大化,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更少甚至沒有,是湊合著使用。安全生產條件差,造成了事故隱患。
3.有的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市東都商廈發生的特大火災,造成309人死亡。經查,事故原因有四:一是施焊人員違章,二是消防安全管理混亂,隱患不整改,三是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四是有關領導和部門違規行政。2001年7月17日廣西南丹錫礦透水事故,當地政府隱瞞不報達半月有余。調查表明是亂采礦,以礦養黑,以黑護礦,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孽債累累的事故礦主黎東明,多年來批著“縣人大代表”的外衣,戴著“全國勞動模范”、“優秀鄉鎮企業家”等桂冠,橫行鄉里,涂炭生靈…… 鮮血的教訓提醒我們,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工作不到位,疏于監管,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大開綠燈;而要處罰又相當困難。
4.在體制改革中,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作了調整,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也隨之變化,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監督和行政執法手段。(作者單位:中國鋁業貴州分公司第一鋁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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