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斷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力度,全力以赴打好煤礦整頓關閉和瓦斯治理攻堅戰,為調整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奠定了基礎。據統計,10年來,全國煤炭年產量由10億多噸增長到近30億噸,百萬噸死亡率卻由5.4降到1以下,這些都充分印證了我國現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格局的制度貢獻。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在《在紀念煤礦安全國家監察體制創建十周年座談會》上也指出,“實踐證明,建立煤礦安全國家監察體制,是新形勢下加強煤礦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戰略舉措,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必將因其里程碑意義而載入史冊。”
從經濟學的視野來看,煤礦和其他企業沒有什么不同,都是一個財富的創造者,是一個利潤的發酵機。當下,我們正大踏步地向市場經濟轉型,市場經濟強調經濟主體的自主與自由,企業的潛在訴求都希望政府公權力“管得越少越好”。但是今天我們卻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調對煤礦的監管,強調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公共責任。這是因為煤礦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企業自身的利潤,關系到國家的稅收,關系到百姓的收入,更關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煤礦安全生產問題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煤礦安全生產已不僅僅是企業內部的事情,它關系到百姓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政治問題甚至國際問題。政府的公權監管因而成為必要和必需,所以,不管經濟體制改革的基調是多么的趨向于市場自由,不管煤礦的產權體制改革是走向國有化還是民營化,抑或是“混合化”,政府對煤礦生產的安全監控都是永遠不會缺位的。實踐證明,諸多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所致。煤礦作為一個企業,追求利潤是他的天職,是他的本能,我們不能指望他們的良心發現,主動加大安全投入,而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加,讓煤礦不敢忽視安全成本,不在安全生產上“偷工減料”。
煤礦安全監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公共管理活動,現行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礦難的泛化,但我國煤礦安全狀況一直不容樂觀,百萬噸死亡率一直遠遠高于世界上其他產煤國家,卻是個不爭的事實。我國現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存在多頭監管、重復監察、監管不細、監管缺位、權責不分等不足。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現有煤礦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既有相沖突的地方,也有許多法律的漏洞,另外還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其二是由于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糾結而造成的,部門利益之爭造成交叉監管多頭監管,地方保護主義造成監管不力監管缺位的問題。
煤礦安全監管是一個系統工程,安全監管不僅要強調事前的監督和事中的監督,尤為重要的是要強調事后監督。事前監督強調相關制度的健全,事中監督強調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事后監督就是強調對違法責任的落實,也就是要匹配司法權力,讓司法成為根治礦難的終級力量,這既是落實法律權威的必要,也是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制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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