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許可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非煤礦山的定義不確切。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對象為非煤礦山,但什么是非煤礦山,其范圍如何界定,目前比較籠統。特別是一些開采量小的工程建設礦山(如場平工程、開山修路等礦山開采和施工行為)是否納入非煤礦山范疇,與公安、國土相關部門存在爭議,有待商榷。
(二)采礦許可證期限過短。國家安監總局在《關于已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整改和頒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于采礦許可證的期限少于三年的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原則上應與其保持統一期限。我省近2000家金屬非金屬礦山,其采礦許可證期限普遍少于三年,少數礦山采礦許可證期限少于半年。甚至因采礦許可證期限太短,導致不少礦山企業在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采礦許可證尚在有效期限內,當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合格決定頒證時采礦許可證已到期。此外,由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應繳納稅費進行調整等原因,礦山企業在采礦許可證到期辦理延期(或換證)后,新的采礦許可證上注明的生產規模與延期(或換證)前不一致。這些都給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頒證工作帶來很大不便。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與采礦許可證保持一致,一方面使得安監部門的工作十分被動,另一方面給礦山企業帶來很大負擔;反之,若不與其保持一致,則因采礦許可證變動頻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能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安監部門,這又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日常監管帶來很大難度。
(三)礦山安全評價質量有待提高。在對礦山企業提供的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時發現,少數評價報告的質量較差,主要表現在下以五個方面:一是針對性不強,不同類型的評價報告內容大同小異;同類評價報告千篇一律,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重點不突出,特別是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上沒有針對性。二是對礦山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調查得不夠透徹,缺乏具體詳細的數據表述;對礦山現狀和周邊環境了解得不夠仔細,泛泛而談;三是個別評價報告反映的情況與礦山現場不符合;四是評價報告的結論意見模棱兩可,安監部門很難作為是否可以頒證的依據;五是評價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確認意見不真實、不確切。
(四)礦山企業信息系統亟待建立。企業的申報材料經縣(市、區)、市到省安監局,每一級安監部門都需對企業的有關信息存入電腦,以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日常監管工作所需,由于沒有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聯網的礦山企業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各級安監部門都要進行礦山企業有關信息的文字錄入工作,這種重復勞動不但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資源,而且由于錄入信息的要點和組合方式不一致,經常要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對,使得審查頒證工作更加繁重。
(五)礦山企業“軟件”建設十分欠缺。盡管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都按要求上報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材料,但在對礦山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時發現,部分礦山企業無法提供上述材料,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面對審查人員的詢問,甚至對一些制度不清楚,更難以做到對制度進行嚴格貫徹執行。據了解,許多礦山企業直接把其他企業的大部分申報材料進行復制后改個名稱然后上報,以至出現一個縣(市、區)的申報材料出自同一“版本”。個別礦山企業甚至由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申報材料準備、申報“一條龍”服務,礦山企業本身對上報的材料沒有留底,安全生產檔案和臺帳工作較差。
(六)開采設計和安全專篇(或開采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資料沒有真正指導礦山生產活動。在對礦山企業進行審查時發現,部分礦山企業,特別是中小礦山企業沒有發揮開采設計等技術資料的作用。一是企業沒有利用設計為生產服務的意識,其請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等技術資料純粹是為了“滿足”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二是設計本身沒有滿足技術性、指導性、實用性和經濟性的要求,設計單位沒有和礦山企業進行充分溝通;三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的意識不強,未能對礦山企業實施有效監管。
(七)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素質較低。盡管取證礦山企業的礦山都具有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礦長資格證和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但這些人員(特別是中小型礦山的礦長和安全員)大多是當地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沒有必要的礦山專業知識。
(八)安全評價和許可證審查頒證責任不清。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須經過安全評價,并經安全評價機構對其隱患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的確認;又經過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的初步審查和省安監部門的發證審查,對審查中發現的隱患督促整改,由當地安監部門確認整改到位后才能頒證。通過這么多道程序,似乎能夠層層把關,但是每個關口應負的責任不明確,一旦出了事故,每道關究竟要負什么責任?負多大責任?都難以界定。
三、對下一階段做好許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目前,首輪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工作已全面完成,下階段的頒證工作主要是對新辦礦山許可審批和已取證單位的許可延續。根據一年多來許可工作實施經驗,對下階段安全許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基本建設礦山和工程建設開采等的安全許可程序。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對生產礦山的安全許可,但對基本建設礦山的安全監管,國家僅對“三同時”提出了要求,對安全許可程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近年來大量存在的工程建設開采和邊坡治理等礦山工程,由于開采時間較短,規模不一,且竣工驗收后提交的不是一座生產礦山,往往是一塊平地或一個永久邊坡,因此這些工程的安全許可程序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既能有效把住安全準入關口,又切合實際,便于操作。建議研究制訂相應的安全監管辦法,并明確相關的安全許可程序。
(二)建議改變省局一級發證的現狀。非煤礦山數量眾多,其審查頒證工作量大,以后的每次換證工作又過于集中,省級安監部門非煤礦山管理人員只有幾個人,無法對這么多的企業進行審查。如果還是要動用專家,資金保障也有問題。并且省局集中發證也不利于屬地監管責任的落實。為此,建議將目前的省局一級發證改為按規模分類,由省、市兩級發證。
(三)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安全許可的條件和標準。一是建議對頒證的標準和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適當修訂,不要設置安監部門做不了也做不到的條件(如勞動保險等);二是許可工作應該嚴肅、合法,不能用參照來實施許可。如電廠灰渣庫在《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內是參照執行該標準,現在要對其按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來實施缺乏明確的依據。
(四)明確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備案制度。安全評價報告如何評審,安監部門如何做好評價報告的備案工作,國家安監總局現行規定比較模糊,缺少可操作性。為確保評價報告質量,避免企業和評價機構弄虛作假情況的發生,建議明確由頒證的安全監管部門組織評審或由其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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