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火區動火時,應按以下程序和要點進行:
(1)審證 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手續不齊、動火證已過期的不準動火;動火許可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亦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亦不準動火。
(2)聯系 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做書面記錄;由審證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通知鄰近車間、工段或部門,提出動火期間關閉門窗,不要進行放料、進料操作,不要進行放空作業等的要求,以防逸出可燃氣體或泄漏可燃液體。
(3)拆遷 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內進行,以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 如動火檢修的設備無法拆遷,則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動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事故,特別要注意搞好附近電纜地溝的隔離措施。
(5)移去可燃物 將動火地點周圍l0m以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回絲、未清洗的盛放過易燃液體的空桶、木框等移到安全地點。
(6)落實應急滅火措施 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可中斷;在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而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對于火災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動火,應有消防車和消防隊員到現場保護。
(7)檢查和監護 上述工作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廠、車間或消防安全部門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 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30min。如果動火中斷30min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要有代表性,對特級動火的分析試樣要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從理論上講,只要可燃物濃度低于爆炸下限,動火時就不會發生著火爆炸事故,但考慮到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等,應當留有一定的安全濃度。我國化工企業規定的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是:當采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體積濃度應≤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10%,其濃度應小于1%;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則其濃度<0.2為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則其濃度<0.5%為合格。 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要求。
(9)動火操作 動火操作及監護人員應由經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壓力容器的焊補工作應由經考試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擔任,無合格證者不得獨自從事焊補工作。動火作業時要注意火星的飛濺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擋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人有火災危險的區域。在動火作業中遇到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應立即指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動火。高處動火應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五級以上大風不準安排室外動火,已進行時,動火作業應停止。進行氣焊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點應距明火地點l0m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的間距不應小于5m。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善后處理 動火結束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
煤礦的質量標準化建設
礦山安全生產再加碼 明確這些行為“…
綜采工作面采煤機司機操作要領
綜采工作面膠帶輸送機司機操作要領
綜采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要領
綜采工作面轉載機司機操作要領
綜采工作面破碎機司機操作要領
綜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司機操作要領
對煤礦安全事故的反思
煤礦安全生產知識
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煤礦事故分類
淺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煤礦主要領導的職責范圍、工作權限
我為安全做什么
煤礦區隊長怎樣進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