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加油站安全間距應區別對待》、《加油站安全間距監管應規范》、《安全間距不足,安監部門怎么辦》三篇文章,筆者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安全間距和防火間距
以上三篇文章都提到了加油站“安全間距”這個概念,筆者認為,這個說法不科學。根據《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有關規定,正確的說法應為“防火間距”。所謂防火間距是指“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那么,防火間距與安全間距有何關系?防火間距的認定主要是從發生火災后熱輻射影響的角度考慮的,是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管的。安全間距除了火災的因素外,還要包括其他因素,安全間距可能要大于防火間距,但國家安監總局目前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技術規范。筆者認為,采用防火間距這一概念為好,因為防火間距的具體指數是吸收了前蘇聯及發達國家的科研成果,結合我國的國情得出的。
消防部門如何確定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呢?根據《消防法》有關規定,消防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要進行建筑設計防火審核行政許可,即設計部門在設計好加油站的圖紙后,建設單位將設計圖紙送消防部門審核,消防部門在審核圖紙時將防火間距作為一項重要的審核內容。如果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門會要求建設單位委托設計院重新設計并再次申報審核。只有消防部門審核圖紙通過后,加油站方能施工。同時,根據《消防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加油站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門還要驗收,未經驗收合格,建設單位不能投入使用。
安監部門在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時,應該把防火間距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因為安監部門既是政府安全監管的綜合部門,又是危化品經營許可的監管機關,理應對加油站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發現加油站防火間距不足后,安監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加油站下發責令改正指令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給予行政處罰,被處罰單位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將防火間距不足的安全事故隱患移交消防部門處理,并形成記錄備查。
加油站“三同時”問題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油站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需要指出的是:“三同時”工作不一定全部是由安監部門督促完成,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也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完成;是否辦理“三同時”手續要看具體建筑項目的危險性,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危化品、煙花爆竹等生產企業外,一些危險性相對小的建筑項目,安監部門不一定履行“三同時”手續。
至于安監部門是否應該對加油站履行“三同時”手續,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一是消防部門已履行審核、驗收兩步行政許可,如果安監部門再要求履行“三同時”手續,沒有新的內容,只能是簡單的重復;二是從目前加油站的性質來看,加油站油罐容積為3天左右的銷售量,加油站只能當作危化品經營銷售點來看待,因為加油站油罐內的油品即進即出沒有危化品產生,不適用國家安監總局8號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要求;三是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36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安監部門對加油站應履行危化品經營許可手續,只要有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合格許可和滿足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其他條件,安監部門應對加油站頒發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經營許可證的過程實際上是安監部門履行職責的過程。
防火間距不足如何整改
加油站的主要危險點有兩處,一是油罐進油管、通氣管處;二是加油槍加油中,國家2002年版與2006年修訂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均指出油罐應埋地設置及油罐車必須采用密閉卸油方式,有條件的宜采用卸油油氣回收系統,這都是為了保證加油站本質安全。對因道路拓寬,造成加油站防火間距不足并可以整改的,加油站的汽油罐應采取加裝防爆裝置的措施。防爆裝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裝置,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加油(氣)站、輕質燃油和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用阻隔防爆儲罐技術要求》(AQ3001)執行;對因道路拓寬,造成加油站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或無防火間距的,應責令整體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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