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屬于以煤炭生產為主的省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為2024年11月11日修訂備案,2025年公司法人進行了調整,但組織指揮體系仍是以董事長即法人為組長的指揮體系,請問是否需要對預案進行重新備案。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請結合實際變更情況,對應急預案修訂是否涉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評估,作出結論。若不涉及,則無需重新備案。如所在地方另有規定的,請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