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請問,由于組織架構調整,是否可以不組織三年一次的應急預案評估,直接開展應急預案修訂、評審、發布、備案等工作?
已電話溝通解答。對應急預案開展評估的目的是明確當前預案是否需要開展修訂工作。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若你單位因組織架構調整需要對預案進行修訂,可直接開展修訂工作。如地方另有規定的,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