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規程》第五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規模較小、不具備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條件的,應當建立兼職礦山救援隊,并與臨近的專職礦山救援隊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想請問大型露天煤礦是否必須要建立專職礦山救護隊,如果與符合條件的專職礦山救護隊簽訂協議并建立本單位兼職救護隊是否可以。
已電話溝通解答。感謝您對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關注和支持。礦山開采屬于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九條、《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條、《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九條等法律法規均對礦山企業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提出明確要求。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結合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的實際,原則上大型露天煤礦應當建立專職礦山救援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