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在實際檢查過程中,企業未遵守該規定,可否以《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理由,對企業進行處罰?盼復!
您好!感謝您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根據與您電話溝通了解到的情況,有關建筑施工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相關行政處罰事宜,建議咨詢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