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這里所指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企業與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有何不同?請指教,謝謝!
已電話溝通解答。 您好,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所稱“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儲存設施”概念相同。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