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糧食倉儲企業的,請問由于主要負責人變更、部分員工離職或調崗而修訂的應急預案,需要重新評審、備案嗎?
您好! 您咨詢的問題主要涉及應急預案重新備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實施上條規定,需準確把握“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等變更情形。理解把握這些變更情形,可參考應急預案評估相關標準中的內容。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 9011-2019),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方面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體系是否發生變化、應急處置關鍵崗位應急職責是否調整、重點部門應急職責與分工是否重新劃分等。 依據上述規章和標準規定,你單位主要負責人變更、部分員工離職或調崗,若同時不涉及單位組織指揮體系變化、有關職責調整內容的,則不屬于需要應急預案重新備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