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專家 我們是生產氧氮氬產品的一家三級重大危險源企業 在每年都應急演練次數中按照 應急部2號令的要求滿足法律規定 請問我們是否需每年把辨識出的傷害事故都要演練一次 。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這個“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和實施。對此,主要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所有預案中的任意一個做了演練就算“一次”;第二種理解,是每個預案都要演練一次才算“一次”呢?
你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請正確理解演練的定義,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結合地方有關規定,靈活采用桌面演練、實戰演練、專項演練、綜合演練等形式,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