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第十三條“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該辦法對應急預案演練的要求,能否滿足《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對應急預案演練的要求?感謝回復!
你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基本要求。如地方另有規定,請結合實際,參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