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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從事天然氣開采業務,礦區跨AB兩省,我單位注冊地為A省某縣,在B省無注冊單位,并在A省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請問在B省從事天然氣開采是否可以,是否需要在B省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可以在B省從事天然氣開采,不需要在B省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