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涉及營運車輛公交、客車、貨車等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營運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是否全部直接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還是說經過調查后,有的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有的不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營運車輛公交、客車、貨車等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調查處理是否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即使一般事故也要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一、涉及營運車輛、船舶的交通事故是否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需根據實際情況判定,除生產安全事故外,還可能是自然災害、突發疾病、人為故意破壞刑事案件等突發事件,具體認定條件詳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二、是否為責任事故,需有關政府或部門調查認定。營運方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反之,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