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88號文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這里指的評估制度是指要單獨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還是可以在其他制度中體現這項內容?比如我們公司制定了《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在里面規定了應急預案的評估等工作,是否要單獨再制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
應急預案定期評估是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通過評估,可以檢驗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規定“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請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