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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進口現有登記目錄品種以外的新品種危險化學品,是否參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登記品種”變更后即新品種危險化學品進口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即符合法規要求?還是必須要事先完成“登記變更”流程,增加新品種,并取得更新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品種”目錄后才準許進口?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