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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醇里加入硝化棉混合改變形態后銷售,是否適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七章五十三條,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甲醇加硝化棉混合,形成甲醇和硝化棉的混合物,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5條的規定,如果產品中甲醇加硝化棉的含量大于等于70%(經鑒定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除外),可視其為危險化學品并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因此,甲醇加硝化棉混合改變形態后銷售,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感謝您對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