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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于《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公職人員考注安后不能注冊,極大的打擊了考取注安的積極性,與安監總培訓[2011]147號第三條第五款精神相抵觸,建議在公職人員考取注安后,借鑒公職律師的做法,增加公職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證加注“公職”,并注冊在自身工作單位,以提高政府機構安全生產監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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