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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長輸管道輸送企業經營天然氣,下游用戶為市、縣城市燃氣用戶及大型電廠用戶,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天然氣長輸管道企業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