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規定中第四章復審第二十一規定中已經說了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一次,我的證是2009年領證低壓電工操作證,2010年領取高壓電工操作證,兩證均已在10年以上,現在還是需要每3年復審一次,無法享受規定中的政策。
感謝您的留言。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具體申請流程請咨詢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