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市光明區因電弧燒傷致殘,該區應急管理局沒有成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出具事故調查報告,而是由該局下轄街道應急辦委托某技術服務公司進行鑒定,以該公司名義出具了《勘查鑒定報告》,經詢問該區應急局,該案沒有事故調查報告,就以該《勘查鑒定報告》作為確定事故原因、性質及責任認定的依據。請問該區應急局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程序、結果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的內容和程序開展,并依法形成事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