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機構改革以來,安全生產執法應急管理執法人員身份一直處于尷尬狀態,一方面按照國家和地方機構編制部門相關要求,擔任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人員要是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這就導致事業身份的執法人員人人自危;另一方面是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擔任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多為事業人員,這導致事業身份的執法人員面臨尷尬狀態,同時也對執法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因此,想咨詢一下這一部分人員能否參公管理,是否有法可依。
您好!關于您提出的有關事業編制人員能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問題,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有關規定,應當由組織部門按程序確定。感謝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