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請問具體需要報送哪些內容?應當向哪些部門報送? 另外,第十二條要求將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向社會公布,哪些公布方式符合要求,應當公布哪些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情況具體報送內容請咨詢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部門為對企業所屬行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二條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報送內容、時限、程序和方式等具體事項未作出明確規定。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報送內容及向社會公布內容等具體事宜由各地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