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區應急局已將“區政府事故報告批復”及“事故報告”送達事故責任單位。對“區政府事故報告批復”事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在此情況下,區應急局是否可以按批復意見對事故單位進行立案處罰,而不必等待復議結果?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p>
答復部門:應急管理部 政策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