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法條里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體指的是什么?承租單位或個人的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國標或者行標是否屬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工貿輕工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是否屬于不具備資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指不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是指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承包、承租有關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所需要的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