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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地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的將受到行政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安全生產條件存在困難,承租企業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的重大事故隱患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指不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