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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2),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 在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刪除了上述法規的此條內容。是否現在各地應急管理部門不再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如何證明企業已依法備案
應急管理部門不再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試生產(使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