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是否需要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目前我在從事酒店采購工作,有的酒店在營業前申請了消防安全檢查,相關消防部門也出具了檢查合格的意見,但是并未向酒店下發《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所以想咨詢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是否是酒店開業前必須班里的證件?望請盡快回復,打擾了,辛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