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取得施工資質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本文即擬對這一條涉及的相關內容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一、法律責任的一般概念
法律責任,又稱違法責任,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第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第二,法律責任以實施違法行為為前提,且法律責任只能對違法主體適用;第三,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違法的主體必須受到法律懲罰;第四,法律責任只能由有權國家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法律責任按主體違反法律規范的不同可以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大類。本《條例》規定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分主要是降級和撤職,行政處罰主要是警告、罰款、停業整頓、責令停工、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或資格證書,另外《條例》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整改這種行政處罰輔助措施。本《條例》部分條款還與刑法作了明確銜接。
二、本條相關背景
我國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相應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應有的技術裝備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作了詳細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部分地區重特大事故接連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造成事故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資質較低的企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根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在第二十條明確作出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也就是說施工單位要想從事工程建設活動,除要具備建筑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取得資質證書。另外,《條例》第五十三條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要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規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履行的審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管職責,進一步完善了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度,加大了建筑市場安全生產條件準入力度。根據《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部正在制定有關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辦法,將審查結果作為新設立施工企業申請資質和企業資質年檢、晉升的基本條件。同時,還要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補充和修改。
《條例》第六十七條就是針對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設置的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施工單位。
四、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是施工單位在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原來取得證書時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經依法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按國家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按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所用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規定的要求,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應急求援組織或應急求援人員和器材、設備等。對此,《安全生產法》、《條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03)等法律、法規和標準都有詳細的規定。企業取得一定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如果因為各種原因,不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自然也就不具備從事一定建設工程活動的資質,必須進行整改或者重新核定資質。
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針對本條規定的建法行為,《條例》設置了相應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責任。
行政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具備與其所獲得資質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先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達到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標準,這是行政處罰的輔助措施。
行政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責令限期改正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整改情況進行認真監督檢查,如果發現施工單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如果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惡化,已經無法保證正常的生產安全,應當根據資質管理的辦法吊銷其資質證書。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裁證書均是行政責任。
(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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