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安法”) 已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筆者認真學習了新舊安法(為了便于對比,將目前施行的《安全生產法》簡稱為“舊安法”)。新安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可以說從法律層面上平息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與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的爭論。 安全生產監管實踐工作中,目前仍舊存在這樣一種比較受歡迎的觀點:安監部門到企業檢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就是檢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地方政府領導、甚至有的安監部門負責人都持有這樣的觀點,將安監部門視為“全才”。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要不得,否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也不可能根本好轉。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012年7月印發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中對隱患排查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指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從上述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政策、規章來看,企業承擔著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筆者認為,從某種程度上,可能出臺的這一系列政策、規章,其法律層次、效力較低,難于在人們的思想認識中留下印記。
新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可以說,新安法的規定非常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來說,并不是說可以置身事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樣新安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可以這樣說各級安監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承擔的是監督責任,即監督檢查生產經營是否根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除患需加碼 責任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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