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規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以外,也必須充分發揮有關協會組織的作用,這是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質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從實際情況看,有關行業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也對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提出了明確要求。據此,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專門增加了一條,對有關協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做了明確規定。
本條主要規定了有關協會組織兩方面的作用:
1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為成員單位提供服務, 是有關協會組織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其生存的根本。從目前情況看,生產經營單位比較急需的是信息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信息包括法規政策信息、經營信息、社會環境信息等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種信息,協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收集、匯總、分析相關方面的信息,并通過便利的方式及時向會員企業提供。在培訓方面,協會組織既可以提供平臺,也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協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培訓。
2發揮自律作用。發揮自律作用是協會組織擔負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自律有很多方式,包括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自律公約;建立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制定行業內部的獎懲制度;建立誠信體系,曝光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會員單位實行評級制度,等等。發揮自律作用,關鍵是建立起切實有效、使生產經營單位自我約束的內部機制。
本條將落腳點放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上,也就是說,有關協會組織所有職責和作用的發揮,最終是為了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這樣規定很有針對性,抓住了當前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本條規定還強調,有關協會組織無論是提供服務,還是發揮自律作用,都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進行。有關協會組織的業務范圍、服務對象、自律內容等都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章程是協會組織內部關于協會組織的宗旨、職能、組織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協會組織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同時,還必須遵守章程,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