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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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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考核制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規定。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從立法上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既懂生產經營,也懂安全生產管理,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條首先明確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性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說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還需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比較具體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二)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要求
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考慮到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單位的危險性也比較大,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將這兩類單位也納入本款規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本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對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不僅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還要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增加了一道考核程序,以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本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 刪去了原來規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中的“方可任職”,對礦山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這樣修改實際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為任職的前置條件這一行政許可。正確理解這一修改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并不意味著削弱和放松考核,恰恰相反,要更加嚴格地進行考核,更加嚴格地把關。負責考核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創新和豐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進一步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實際效果, 確保通過考核,使有關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真正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二,考核不再與任職資格掛鉤,只是從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為任職資格條件,取消了一項許可事項,但并不意味著有關方面在任命、聘任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不可以把考核結果作為條件來掌握。相反,對此應該鼓勵。也就是說,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任命或者聘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有關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格作為一個重要條件,真正把那些懂安全、懂管理的人選拔出來。第三,實踐中,對考核不合格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連續組織考核,直至考核合格。未經考核合格前,可以考慮暫由其他經考核合格的人協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工作不受影響。
此外,本條還規定有關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亂收費的問題較為嚴重的現實而做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有利于防止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實際效果的問題,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增加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規定,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最重要的“亮點” 之一。為了更好地說明這一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發展歷程做簡要介紹。
我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是從安全工程師制度發展而來的。1997年,原人事部、勞動部下發《關于印發〈安全工程師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對從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生產運行控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量化評審,確立了獨立的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標準。2002年9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人事部聯合發布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初步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和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等做了規定。
2004年以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0〕15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文件相繼提出,要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任職、考核制度,加強安全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法規的制定工作,注重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狀況診斷、評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安全生產“十一五” 規劃》和《安全生產“十二五” 規劃》也提出要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執業人員的作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使用管理配套政策,發展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實踐證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解決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許多人提出意見,應當在《安全生產法》中將這一制度確定下來,提升其法律地位和層級,以更好地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優勢,進一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據此,本條專門增加了一款,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做了原則性規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
1要求有關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危險性較大,對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同時,要求這些單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已經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據安全管理網不完全統計,目前, 14000多家煤礦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2700多家;9萬多家非煤礦山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3400多家;2萬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中,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有6900多家。
2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法律不強制要求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就是鼓勵其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主要是考慮到,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必要性不大,而且目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數量也難以滿足需要。本條規定既表明了立法態度,同時也留有余地。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盡量聘請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由于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等差別很大,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可能是“通才” “全才”, 必須按專業分類管理,才能適應實際需要。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 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準。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的具體辦法,不斷把這一重要制度的實施推向深入。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性質上屬于職業水平評價類資格,不屬于行政許可。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明其具備了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知識,但并不是其從事某項工作的必要條件。雖然高危行業相關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但不意味著只有注冊安全工程師才可以在這些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備多少注冊安全工程師,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決定。實踐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組織好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分類管理和考試工作,切實提高注冊安全工程師適應實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其成為一個品牌,從而廣受生產經營單位歡迎,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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