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釋義】本條是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及督促使用單位依法報廢的規定。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監督管理檔案有利于客觀展現特種設備歷史狀況,有利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從整體上掌握該設備安全性能狀況,便于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設備登記信息、每次監督檢查信息、檢驗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維修信息等。上述信息應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以便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其進行科學管理,利用數據庫可以快速檢索、查詢設備狀況,可以對區域內同類設備進行比較分析,從宏觀上掌握地域內特種設備整體安全狀況
二、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危險性極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特種設備報廢條件參見第四十八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