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勒辗?、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l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ㄎ澹┌l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ㄊ┙拥教胤N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上報的;
?。ㄊ唬┻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ㄊ┓恋K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ㄊ┢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于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所實施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兩類: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ǘ┴撠熖胤N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一種是玩忽職守、失職行為。具體見本條所述的十三種違法行為。
本條中的“取締”指行為人在沒有取得從事某項特定活動的主體資格時,擅自從事該項活動,而被有權行政機關消除其活動、限制其行為的行政措施。
本條中的“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被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被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的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三、責任形式。
(一)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具體為行政處分。
1、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法律責任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為:依法給予處分。
?。ǘ╆P于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需要注意的是: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確定可以參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四章“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及責任人確定”的有關規定。
2、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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