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法主體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后所要承擔的加重懲戒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一、承擔此項法律后果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后果的承擔主體為: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二、導致此項法律后果的事實根據。
導致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違法主體新的許可申請的事實根據為:違法主體被依法吊銷許可證。
三、此項法律后果的期限。
此項法律后果的期限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
“吊銷許可證之日”指: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落款日期。
四、設定此項法律后果的目的
設定此項法律后果的目的在于:加大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在誠信、資格方面的懲戒力度,維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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