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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