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作業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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