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根據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需要,現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
二○○四年一月八日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標示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方便公眾了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生產經營條件和自身食品衛生管理水平,接受社會對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的監督,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的要求,按年度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生產經營條件和自身食品衛生管理水平進行分級,確定A、B、C、D四個等級。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右上方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格式見附件1。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食品衛生等級標牌”。格式見附件2。
第六條 食品衛生等級標牌上應當標示下列內容:
(一)中國衛生監督標志;
(二)食品衛生等級;
(三)核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名稱。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將食品衛生等級標志標示于其產品包裝上。
第八條 按照GMP或HACCP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經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復核,符合食品衛生監督量化A級水平要求的,可以在其產品包裝上標示A級標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動停止使用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和標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公告:
?。ㄒ唬┻B續六個月以上不生產經營食品的;
?。ǘ┍坏蹁N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ㄋ模┦〖壭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年檢或換發衛生許可證時,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等級變化情況及時更換其食品衛生等級標志、標牌。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等級核定結果。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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