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你局《關于民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保障民航職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民航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民航的工作特點,原則同意你局上述來文中對所屬企業(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具體意見。即:
一、民航系統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作人員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專職文秘人員、專職司機;
(二)用人單位從事采購、營銷性質的工作人員;
(三)用人單位執行專業任務的空、地勤人員;
(四)用人單位從事長途運輸任務的司機和機場、倉庫的部分倉儲搬運人員;
(五)用人單位的外勤人員和部分值守人員;
(六)用人單位因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因生產工作特殊,需機動作業的工作人員;
(七)部分工作業務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員;
(八)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
二、由于民航運輸生產的特殊性,下列與保證航班正常運行和飛行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人員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民航運輸航空空勤人員;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
(三)民用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人員;
(五)民用航空通信雷達導航人員;
(六)民用航空氣象人員;
(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員;
(八)民用航空機場旅客服務人員;
(九)民用航空機場保障設施人員;
(十)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你局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并請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部和全國總工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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