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函,請求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中“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語作出解釋。經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統一答復如下: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一九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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