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四條 標準制定工作一般應成立由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參加的標準制定工作組。標準起草單位和參加單位應選派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參加標準制定工作組。
第十五條 標準草案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第十六條 起草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說明;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七)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和有關科研、生產單位及用戶征求意見,并刊登在相關刊物及網站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八條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意見重大,應附說明論據或提出論證資料。逾期未提供書面意見,按無異議論處。
標準制定工作組應對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處理,并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
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技術內容有較大改變的,應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標準制定工作組在廣泛征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做出認真處理和協調的基礎上,編制標準送審稿,提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等同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或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在正常行業標準制定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
第二十一條 標準送審稿由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標準送審稿可采用會議審查(簡稱會審)和發函審查(簡稱函審)兩種方式。強制性標準必須采用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在會審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標準草案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審查時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審時應作會議紀要,并附《行業標準審查會審查結論》(見附表5)和參加審查的代表名單(見附表6)。審查結論一般應包括第十六條(二)至(十一)項內容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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